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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企业知识产权?

92 2024-12-27 03:36 赋能高科

一、案例分析-企业知识产权?

转载自微信公众号【知产视野】

作者:北京维诗周硕、杨安进

原文标题:《案例评析︱客户名单信息能直接算商业秘密吗?客户名单的信息深度要达到什么程度才能获得商业秘密保护? ——评析麦达可尔(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与华阳新兴科技(天津)集团有限公司、王成刚、张红星、刘芳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企业实务问题

对于企业而言,客户名单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企业积累数量众多、内容丰富的客户信息,必然会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获取这些信息的企业,可以越过开拓市场的初始期,迅速打开同类产品的销路,获得相应的市场利益。那么,企业所掌握的客户名单在满足什么条件之后可以被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呢?

本文通过评析麦达可尔(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与华阳新兴科技(天津)集团有限公司、王成刚、张红星、刘芳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来回答上述问题。

法院审判要旨

职工在工作中掌握和积累的知识、经验和技能,除属于单位的商业秘密的情形外,构成其人格的组成部分,是其生存能力和劳动能力的基础,职工离职后有自主利用的自由。商业秘密保护的客户名单,除由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所构成外,还应当属于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

案件背景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268号,本案例被评为2020年最高法五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之一。

1.王成刚于1996年入职华阳公司,曾任华阳公司董事、销售副总经理、总经理、副总裁,2012年至2016年人华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红星于2001年入职华阳公司,曾任华阳公司技术部经理、技术服务部经理;刘芳于2010年入职华阳公司,曾任华阳公司销售服务部经理。华阳公司与上述三人签订保密协议,保密范围包括与客户业务、产品、服务有关商业秘密。

2.被告之一王成刚于2015年10月底创立麦达可尔公司,被告张红星、刘芳分别于2016年、2015年入职麦达可尔公司。

3.华阳公司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麦达可尔等侵犯原告商业秘密,主张的秘密点为:与43家客户交易中所掌握的客户名称、品名、货品规格、销售订单数量、单价、联系人、电话、地址。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所主张客户名单中虽然部分客户的名称、电话、地址等信息可以通过公开途径查询得知,但是客户名称、电话、地址与交易内容等深度信息结合所形成的信息集合,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且原告采取合理保护措施,涉案信息具有商业价值。被告王成刚等违法约定保密义务,允许麦达可尔公司使用掌握商业秘密,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判决各被告停止侵犯华阳公司商业秘密,连带赔偿华阳公司60万元。

4.麦达可尔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述,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华阳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华阳公司主张的43家客户信息不仅包含了客户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等一般信息,还包含了联系方式、订单日期、商品名称、规格、销售数量等区别于公开渠道的深度信息。且华阳公司采取保密措施,客户信息具有现实或者潜在商业价值,属于商业秘密,被告存在接触客户名单机会,违反约定保守商业秘密义务,允许麦克达尔公司使用商业秘密,利用“相同(实质性相似)+接触-合法来源”方法,认定共同实施侵犯华阳公司商业秘密行为。维持一审判决。

5.麦达可尔公司不服二审判决,提起再审,请求撤销一审、二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华阳公司主张客户名单系关于订单信息、单号、品名、货品规格、销售订单数量、单价等信息的一般性罗列,没有反映某客户的交易习惯、意向以及区别于交易记录等其他内容,不能认定为商业秘密。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华阳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华阳公司主张的包含订单日期、商品名称、规格、销售数量等信息的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如果不构成,客户名单到底需要包含哪些深度信息才算商业秘密?

法院观点

一、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观点

首先,华阳公司主张的xxx厨卫用具厂等43家与华阳公司有稳定交易关系的客户的信息包括客户名称、品名、货品规格、销售订单数量、单价、联系人、电话、地址。这些信息既有客户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又有交易产品、交易价格、交易数量等深度信息。虽然部分客户的名称、电话、地、地址等信息可以通过公开途径查询得知是客户名称、电话、地、地址与交易内容等深度信息结合所形成的信息集合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

  其次,华阳公司对上述信息采取了与其商业价值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具体包括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以及使用需输入登录用户名及密码方可进入的ERP系统对上述信息进行管理。

  第三,上述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华阳公司积累上述数量众多、内容丰富的客户信息,必然会付出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拥有这些信息,尤其是有稳定交易关系的客户信息,可以畅通产品销路,保持稳定的产品销售量,形成同行业的竞争优势。获取这些信息的企业,可以越过开拓市场的初始期,迅速打开同类产品的销路,获得相应的市场利益。

  综上,华阳公司主张的客户信息具备秘密性、保密性、价值性和实用性,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一审法院认定,华阳公司与xxx厨卫用具厂等43家客户交易中所掌握的客户名称、品名、货品规格、销售订单数量、单价、联系人、电话、地址,构成商业秘密。

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观点

首先,从客户名单的内容上,华阳公司主张的43家客户信息不仅包含了客户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等一般信息,还包含了联系方式、订单日期、商品名称、规格、销售数量、成交单价等区别于公开渠道信息的深度信息;其次,从客户名单的客户数量上,华阳公司主张的包括xxx厨卫用具厂等43家客户,符合客户众多的特点;第三,从客户名单中与客户交易的情况看,上述43家客户在2014-2015年期间与华阳公司的交易次数均在5次以上,形成了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因此,华阳公司主张的43家客户信息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具有秘密性的特征。

华阳公司对43家客户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包括华阳公司与其员工签订保密协议,43家客户信息均存储于华阳公司ERP系统中,公司员工需要使用用户名及密码才能登陆ERP系统。王成刚作为华阳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法定义务;张红星、刘芳与华阳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应当认定华阳公司采取了保密措施。

43家客户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华阳公司带来竞争优势,故上述客户名单具有实用性和价值性。

三、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观点

本案中,根据麦达可尔公司提供的公证书,前述43家客户信息可以通过网络搜索得到。根据华阳公司提供的43家被侵权客户名单(2012-2015),客户名单主要内容为:订单日期,单号,品名,货品规格、单位(桶或个),销售订单数量,单价,未税本位币,联系人,电话,地址。根据该客户名单,该表格为特定时间段内华阳公司与某客户的交易记录及联系人。本院认为,首先,在当前网络环境下,相关需方信息容易获得,且相关行业从业者根据其劳动技能容易知悉;其次,关于订单日期,单号,品名、货品规格,销售订单数量、单价、未税本位币等信息均为一般性罗列,并没有反映某客户的交易习惯、意向及区别于一般交易记录的其他内容。在没有涵盖相关客户的具体交易习惯、意向等深度信息的情况下,难以认定需方信息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

专业律师评析

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负责知识产权前沿复杂法律问题研究的任文佑、杨安进认为:

一、对企业管理客户名单的启示

客户名单是企业竞争力一部分,对于企业开拓市场有着重要意义。实践中,伴随着员工离职引发的客户名单争议屡见不鲜。企业如果希望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其经营的客户名单,除了采取保密措施之外,还需要提高客户名单的管理水平。

以往,企业的客户名单可能只是一般性包含客户的订购信息,例如:订单日期,单号,品名,货品规格,销售订单数量,单价,未税本位币,联系人,电话,地址等。随着本案的落地,企业如果希望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客户名单,还需要整理出反映某客户的交易习惯、意向及区别于一般交易记录的其他内容。这要求企业不能仅仅汇总一般性交易信息,还需要对交易信息作出研究分析,真正为客户名单开发管理付出智力成本。否则,企业很可能在未来商业秘密纠纷中处于不利境地。

二、对于离职员工的启示

在市场经济时代,员工自由选择工作单位即是实现其个人价值的重要方式,也是市场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的重要形式。许多销售部门员工离职之后,不可避免地会继承与先前客户之间的信任关系,并且将这份关系带到新的岗位。对于离职员工而言,在利用先前客户信息时候,要尽量避免将客户独特的交易喜好、交易意向等信息原封不动告知新企业,否则就可能侵犯原单位商业秘密。要尽量在新的交易环境下通过发挥个人积累的营销知识和技能重新开发客户信息,赢得客户信任。

三、本案判决的社会意义

如何平衡商业秘密权利人与社会之间的冲突是商业秘密保护中的难题。在客户名单保护中,如果不加区别将所有客户信息全部纳入商业秘密权利范围就有可能妨碍员工自由流动,也不利于督促企业改进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如果保护范围过窄,则可能导致企业之间陷入丛林法则,丧失独立开发客户名单的积极性。一、二审法院仅从秘密性角度理解客户名单保护范围,将订单数量等一般性信息纳入保护范围,忽略了客户名单背后商业秘密权与社会利益的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则对客户名单保护提出更高要求,督促企业对客户名单开发作出更多智力贡献,不仅是对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属性的回应,也是努力区分员工个人积累知识技能与商业秘密权利人合法权益,对今后类似案件处理提供良好启迪。

评析人简介

杨安进,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律师(yanganjin@wisweals.com

任文佑,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实习生(renwenyou@wisweals.com

联系电话:010-68118098

相关法律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施行)第十条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三条

“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相关案例

案例1:鹤壁市反光材料有限公司与宋俊超、鹤壁睿明特科技有限公司、李建发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2016)豫民终347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不是简单的客户名称,还应包含名单以外影响交易的深度信息。权利人与客户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发货清单、汇款凭证、要货通知单、包裹票据等,包含了客户的交易习惯、交易需求、价格承受能力等区别于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具有现实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构成了经营信息的秘密点,经权利人采取合理保密措施后,构成商业秘密。

二、人工智能创业型企业的案例?

2018年被誉为人工智能元年,是因为业内普遍认为在今年人工智能将会发生一些重大的发展,同时,也有更多的公司投入到这一行业中。仅在中国的A股市场,就已经拥有了200多家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企业,这其中还不包括未上市和初创企业,全部加起来大概数以千计。但很多人在抱怨,虽然科技新贵们一直在出现,但是在商业化上真正做出成绩的却寥寥无几。

其实对于初创企业来说,AI产业格局中的中间层,也就是大家所熟知的图像识别、语音识别等较为通用的技术,虽然获得了媒体最多的宣传和曝光,但大部分投资人都认为,这一层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只会停留在巨头内斗的格局中。如果初创公司选择了这些方向,就只能靠技术赚钱。对于初创公司而言,应用层也是非常明智的选择,即利用巨头们的成果,投身于垂直领域中。

三、知识产权案例小故事?

一家餐馆因使用了一款知名品牌的酱料而被告上法庭,因为该品牌的酱料是受到保护的知识产权。

虽然餐馆主人声称并不知道该品牌是受保护的,但法院仍判定其侵犯了知识产权,并要求餐馆支付高额的赔偿金。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保护知识产权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都非常重要,不仅可以保护自己的创新成果,也可以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而遭受法律制裁。

四、企业格言的案例?

  ——李健熙:韩国三星集团会长

  “生鱼片理论”,意思是新产品就像生鱼片一样,要趁着新鲜赶快卖出去,不然等到它变成“干鱼片”,就难以脱手了。而电子产品的开发与推销也是同样的道理,要在市场竞争展开之前把最先进的产品推向市场,放到零售架上。这样,就能赚取由额外的时间差带来的高价格。但你只要迟到两个月,就毫无竞争优势可言。

五、人工智能创业的成功案例?

人工智能代表现代化的基础和创新,拥有新的策略,打开新的策划。拥有智能的头脑,开发一带一路的经济市场,创业你我行。

六、人工智能应用领域案例?

1、智能制造领域。 标准化工业制造中信息感知,自主控制,系统协调,个性化定制,检查和维护以及过程优化的技术要求。

2.智能农业领域。在具有复杂应用环境和多样应用场景的农业环境中,标准化技术要求,例如特殊传感器,网络和预测数据模型,以协助农产品的生产和加工并提高农作物的产量。

七、企业财务人工智能应用案例

引言

随着人工智能(AI)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应用,企业在各个领域都开始探索如何将人工智能应用于自身的业务中。在财务领域,人工智能的应用已经展示出了许多潜力,并带来了巨大的改变。本文将介绍一些企业财务领域中人工智能的应用案例,以及这些应用如何改善财务业务的效率和准确性。

人工智能在财务规划中的应用

财务规划对于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而人工智能技术可以帮助企业更准确地进行财务规划。通过分析历史数据和预测模型,人工智能可以为企业提供精确的财务预测和决策支持。例如,基于人工智能的预测模型可以预测未来销售趋势,并帮助企业做出相应的投资和资源配置决策,从而降低风险并提高利润。

人工智能在风险管理中的应用

风险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而人工智能可以在风险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通过利用人工智能的算法和模型,企业可以更好地识别和评估风险。例如,在信用风险管理方面,人工智能可以分析大量的数据,并根据客户的历史记录和行为模式来评估风险,从而帮助企业减少坏账损失和提高资产质量。

人工智能在成本管理中的应用

成本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另一个重要方面,而人工智能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管理成本。通过使用人工智能的技术,企业可以对供应链、物流和生产流程进行优化,从而降低成本并提高效率。例如,人工智能可以通过分析供应链数据来优化库存管理,减少存货成本和库存风险,或者通过提供智能化的物流规划来降低运输成本。

人工智能在报告和分析中的应用

报告和分析是财务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人工智能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准确、快速和智能的报告和分析工具。通过利用人工智能的技术,企业可以自动化财务报告的生成和分析过程,减少人工操作和错误,提高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此外,人工智能还可以帮助企业发现隐藏在海量数据背后的模式和趋势,从而对市场和竞争对手的动态进行更深入的分析。

结论

通过介绍企业财务领域中人工智能的应用案例,可以看到人工智能已经在财务管理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并带来了许多益处。无论是财务规划、风险管理、成本管理还是报告和分析,人工智能都能够提供更准确、高效和智能的解决方案。因此,未来企业在财务领域应该更加积极地采用和应用人工智能技术,以提升财务业务的效率和准确性。

八、知识产权维护保护成功的案例?

一、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智臻智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再34号行政判决书〕

二、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华为终端有限公司、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康文森无线许可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三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732、733、73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三、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与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394号民事判决书〕

四、苏州赛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裕昇科技有限公司、户财欢、黄建东、黄赛亮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490号民事判决书〕

九、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急?

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下称奇虎公司等)针对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公司等)的QQ软件专门开发了“360扣扣保镖”软件,在相关网站上宣传扣扣保镖软件全面保护QQ软件用户安全,并提供下载。2017年8月,腾讯公司等以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奇虎公司等前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其针对腾讯公司等的经营,故意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了该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构成商业诋毁。遂判决奇虎公司等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00万元。奇虎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奇虎公司等前述行为破坏QQ软件及其服务的安全性、完整性,本质上属于不正当地利用他人市场成果、为自己谋取商业机会从而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201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互联网市场领域中商业诋毁行为的认定规则,明确了互联网市场领域技术创新、自由竞争和不正当竞争的关系。本案对相关互联网企业之间开展有序竞争、促进市场资源优化配置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互联网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案

【案情摘要】

2017年11月,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称,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公司等)在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指控腾讯公司滥用该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限制交易和捆绑销售,请求判令腾讯公司立即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连带赔偿奇虎公司经济损失1.5亿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相关商品市场远远超出综合性即时通信服务市场,相关地域市场应为全球市场,腾讯公司在该相关市场不具有支配地位。该院判决驳回奇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奇虎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利用经济分析方法重新界定了本案相关市场范围,通过考察被诉垄断行为的实际或者可能的竞争效果,认为基于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腾讯公司等实施了为反垄断法所禁止的限制交易和搭售行为。2017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起垄断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详细阐述了互联网领域反垄断法意义

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在2008年1月编辑出版的图书,作者是朱雪忠。

本书从专利管理、商标管理、著作权管理、商业秘密管理、知识产权纠纷管理、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等方面详细系统地论述了企业如何进行知识产权管理。本书理论论述深入浅出,国内外企业案例丰富翔实,是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管理的必备用书,也是从事知识产权研究的必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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