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投资性主体?
当母公司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该母公司属于投资性主体:
一是该公司以向投资方提供投资管理服务为目的,从一个或多个投资者获取资金。这是一个投资性主体与其他主体的显著区别。
二是该公司的唯一经营目的,是通过资本增值、投资收益或两者兼有而让投资者获得回报。投资性主体的经营目的一般可能通过其设立目的、投资管理方式、投资期限、投资退出战略等体现出来。例如,如果一个基金在募集说明书中说明其投资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资本增值、一般情况下的投资期限较长、制定了比较清晰的投资退出战略等,则这些描述与投资性主体的经营目的是一致的;反之,如果该基金的经营目的是与被投资方合作开发、生产或者销售某种产品,则其不是投资性主体。
三是该公司按照公允价值对几乎所有投资的业绩进行计量和评价。对于投资性主体而言,相对于合并子公司财务报表或者按照权益法核算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公允价值计量所提供的信息更具有相关性。公允价值计量体现在:在企业会计准则允许的情况下,在向投资方报告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时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其投资;向其关键管理人员提供公允价值信息,以供他们据此评估投资业绩或作出投资决策。但是,投资性主体没必要以公允价值计量其固定资产等非投资性资产或其负债。
二、什么是投资主体多元化?
投资主体多元化
从企业角度看,投资主体多元化是指企业不再由单一出资者投资而成,而是由多个出资者投资组合而成.在企业发展史上,由个人业主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发展到现代企业,其实质的变化是企业由单一投资主体走向多元投资主体。
从经济投资看,投资主体多元化是指投资主体由单一的国家投资逐步向国家投资、企业投资、国家企业个人合作投资并举的方向发展。
中文名投资主体多元化目 的实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有效结合优 势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方 法实行股权多元化
简介编辑
投资主体多元化是实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有效结合的重要途径,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首先是生产高度社会化的经济,而企业能否在社会化大生产中占有一席之地,首先要看它能否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是否具有很强的市场竞争力,而这又主要取决于企业资本追逐利润的动机和能力。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的单一资本结构的国有企业,很难作到自我约束,无法排除政府干预,难以始终把利润最大化作为经营目标,因此它的市场竞争力是很弱的,这已为国企改革的实践所证明。而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外,把单一投资主体的国有企业改造为多元投资主体的企业,不仅有利于企业形成经济规模,而且有利于解决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问题,形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与此同时,企业的市场意识大大增强,经营理念不断更新,资本运营方式进一步优化,从而市场竞争力普遍增强。
投资主体多元化是建立规范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前提,有利于推进公司制改革。片面强调国有股的绝对控股地位,国有股比例“畸”大,致使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走不出一人说了算、“内部人控制”的怪圈。把单一投资主体的国有企业改组为股权结构相对合理的多元投资主体企业,企业内部就形成了多个不同的产权拥有者,他们的共同利益是建立在不断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基础上的,共同任务是促使投资保值增值。所以,各出资人会充分发挥股东的作用,主动要求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努力保证企业各职能机构作用的有效发挥,积极参与决策和监督。从这个意义上讲,推进公司制改革,规范公司机制,必须从投资主体多元化抓起。
投资主体多元化是增强国有资本控制力的重要手段,有利于促进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通过投资主体多元化改造,可以实现国企与国企、国企与外资、国企与民资的多渠道联合,吸纳相当数量的社会资本,并且使有限的国有资本在“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中,流向主导产业、优势企业、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国有资本集中度不断提高,国有经济整体布局得到调整和优化,实际控制力也就大为增强。山东省滨州地区先后有 100家国有企业在兼并、联合、嫁接中实现了重组,盘活国有资产 20亿元。投资主体多元化带来的不仅是国有资产量的增加,更是质的提高。 1999年,全区完成工业增加值增长 20%,利润增长 53%,利税增长 35%,企业亏损面仅 10%,其增幅在全省名列前茅。
实施投资编辑
实施投资主体多元化,在实践中主要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对于新建企业,一起步就要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实行股权多元化;二是对于现有国有企业实施投资主体多元化改造,这是当前国企改革的重点和难点。从滨州的实践看,主要有以下几条路子。
“转”,即债权转股权,单一变为多元。当前,负债率过高、利息支出多、财务成本大,是许多国有企业亏损上升、经济效益下降的重要原因。要使国有企业摆脱困境,必须下大力气解决国有企业高负债问题。实施债转股,将符合条件的重点国有企业欠银行的债务,转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这是解决国有企业负债过高问题的好办法。债转股是手段,不是目的。通过债转股将债权人变为企业的投资者即股东,参与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有利于形成有效运转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
“联”,即用企业有效资产联合外来投资。对一般竞争性行业的特困国有企业,先将一部分有效资产剥离出来,吸引国内法人、自然人或外商投资,然后与外来投资者联合重组改制,形成多元投资主体的企业。在联合问题上,要突破传统观念,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使困难企业“背靠大树”,尽快走出困境。滨州地区原第一棉纺厂、第二棉纺厂都是资不抵债的大型困难企业,生产经营难以为继,职工发不出工资,处于濒临破产境地。 1998年开始,滨州魏桥集团和香港华润集团注资控股,组建了多元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起死回生,焕发出了前所未有的生机和活力,由亏损大户变为盈利大户。
“增”,即在企业内部培植增加新的投资主体。企业的经营者和职工是与企业命运息息相关的群体,他们有什么样的精神状态,对企业的关切度多大,是决定企业兴衰的关键。因此,把他们培植成投资主体,参与企业改制,使企业成为他们“自己”的企业,不失为一个好办法。在这个问题上,滨州地区做了两方面的尝试。一是将智力要素作为资本投入企业,参与收益和分配,成为新的投资主体。如滨州魏桥集团由一个不起眼的小棉纺厂,发展成为目前拥有 33万纱锭、 5000台布机、 2万职工的亚洲最大的纺织企业,经济效益连年增长。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根据经营者的贡献,政府给予其 1000万元的奖励,将纳税后的 800万元折成经营者的股份,使经营者持股比例占到了改制企业总股本的 2.57%。二是在企业内部组建职工持股会,以社团法人资格向企业投资,形成新的投资主体。近两年来,滨州地区共组建职工持股会 44家,吸纳投资 9000多万元。
“减”,即减持国有股。目前已改为多元投资主体的上市公司和没有上市的公司制企业中,绝大多数国有投资主体持股比例过高,占绝对控股地位。从实践看,这不利于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不利于形成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对于一般竞争性行业的企业应采取多种办法,适当减持国有股。对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向二级市场配售、协议转让等办法,减持国有股。对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可将部分国有产权转让给国内法人、自然人和外商,或者在企业扩股、新增投资和新上项目时,广泛吸纳非国有资本入股,达到减持国有股的目的。在国有持股比例上,可实行优势控股或有效控股,也可参股。对未改制的一般竞争性企业,在改制时,则不规定国有持股比例。对于国有经济没有优势的领域,国有资本应逐步退出。
“参”,即多个国有法人之间相互参股。国有法人之间通过技术、设备等生产要素折价入股或资金投入,使国有独资公司从单一国有股东变为多元国有法人股东,形成多元化的股权结构。从实践过程看,对有些国有大型企业进行投资主体多元化改造时,在不允许非国有资本进入的情况下,吸收其他国有法人之间参股,以形成多元投资主体,是一种比较现实的做法。
教育投资编辑
1.教育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理论基础 [1]
教育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理论基础在于教育的混合品性质。从经济学角度看,作为众多社会产品中的一种,教育属于典型的混合产品——既具有鲜明的公共物品特征,又呈现出明显的私人产品特点。一方面,教育对于公共管理、社会环境及其他社会成员具有明显的正外部性:民众教育程度的提高往往伴随着较低的犯罪率和较低的福利依赖率;受过教育的社会成员更能适应经济环境变化,从而在减少结构性失业的同时,降低劳动者对社会失业保障的依赖和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对于任何一个社会成员来说,其都会从他人所接受的教育中获取这些收益而不必支付成本(非排他性),而且其所获得的获益并不会因为与其他社会成员“分享”而减少(非竞争性),这形成了教育“产品”鲜明的公共品特征。另一方面,教育的直接受益者是受教育者本人:受教育程度较高者更容易在劳动力市场上找到条件更优越的工作,更易于适应环境变化并在技术变革中获利,更容易增加福利收益和改善工作条件——这些收益只有受教育者本人才能获得,其他人无法得到。从这个角度看,教育“产品”又有着明显的私人品特点。教育兼具的公共品特征和私人品特征使其成为混合物品的典型代表。
教育的混合产品性质要求其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教育的公共物品特征使其呈现出明显的公益性:教育所带来的劳动者素质的提高、技术的进步形成了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使所有社会成员平等地接受教育成为实现社会公平的起点;教育所具有的巨大正外部性使得社会福利水平得以极大提升。从这个角度看,政府无疑应该承担起教育的供给责任,一视同仁地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教育“服务”,满足大众的教育需求。但是,由于各个层次教育的公益性程度并不相同,政府没有必要为所有层次的教育“买单”。只有那些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几乎可以被看作纯公共物品的教育层次或教育形式如小学教育、初中教育、部队教育(军校)、高校师范生和国防生教育、关键性高新技术研发人才的培养等才应该由政府承担几乎全部的供给责任。对于其他层次或其他形式的教育来讲,政府只宜根据其公益性程度承担部分责任而与受教育者个人、社会分担教育成本——因为这些教育层次或教育形式具备更多的私人产品特征。现实中,一些教育层次或教育形式的私人产品特征非常明显,这就要求受教育者必须为其付费。例如,对于大部分高层次教育以及各类教育中的“精英教育”来说,其受益者主要是受教育者本人——这使其具有很强的私人产品特征,因而其成本应主要由受教育者自己承担。
实际上,现实中的各类教育“产品”极少纯公共品或纯私人品,而更多的是兼具双重特征的混合品,因此,总体而言,教育的投资主体应当包括政府、个人和社会等各方受益者。至于在各类教育“产品”中各方的投资(或付费)比例如何,则应根据教育“产品”的公益性和私人性特征的强弱而定。
2.教育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趋势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教育需求日益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这种趋势使得教育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成为必然。
民众教育需求的多元化是时代发展的必然结果。从当今时代特征来看,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了愈加激烈的竞争,也对个人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更需要人们进行更为广博、更为深邃的知识积累;更为剧烈的社会变革也使得知识成为个人生存发展的基础。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作为积累知识谋求发展的必经之路,教育成为越来越多人的“消费”选择,教育支出的规模也越来越大。据我国教育部2003年发布的《中国教育与人力资源问题报告》显示,我国城市居民的教育支出已成为第二大支出,我国农村居民的教育支出也超过衣着,成为继食品和居住支出之后的第三大支出项目。更为重要的是,在这样一个教育日受重视的时代,接受教育早已不是尚未工作的年轻人的 “专利”,教育主体更多地涵盖了已经参加工作的庞大人群——这显然对传统的从小学到中学再到大学的“线式教育形式”提出了挑战。与接受教育人群层次的日益丰富相适应,如今的教育正在向着全天候的“网式教育形式”转变,所有的人——无论是少年、青年、中年还是老年,也不论是就业或是待业——都成为这个教育“网络”的一个结点。得益于经济的发展带来的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人们比以前更有能力支付教育的成本;得益于科学技术的进步,“走进教室现场听课”的教育形式不再成为必需,人们可以通过网络等多种途径接受他们所需要的教育,这使得已经拥有工作岗位的庞大人群接受教育成为可能。在渴求知识的内在动力、激烈竞争的外在压力以及技术发展、收入提高等因素的综合作用下,人们的教育需求日益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在我国,民众教育需求的多元化发展有着明显的表现。
首先是民众对教育形式的需求日益多元化。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竞争的日益加剧,人们的教育观念也在逐步发生变化,终身教育的理念如今已经为大多数人所接受,而传统的“线式教育形式”显然不能满足人们的终身教育需求。在这种情况下,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寻求新的、更为适用的教育形式:由于获得知识的途径更为便捷,学习的内容更具针对性,非学历教育、职业教育、网络教育等新型教育形式已经成为人们的教育消费的重要内容。据统计,2004年,我国的非学历高等教育结业生数为31840万人,而到2005年,这一数字就增加到37339万人;参加其他形式教育的人数也在不断增加。
其次,人们对教育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当今时代,素质教育已经成为普遍接受的教育观念,在我国,追求优质教育、精英教育的潮流更是势不可挡。无论是传统教育形式中的小学、中学还是大学,也无论是参加培训和辅导,选择一个“好”的学校或办学机构成为人们普遍持有的观念。这种“就高不就低”的心理导致了居民在教育消费方面出现两种倾向:高收入家庭对“贵族学校”的选择和普通大众对高层次教育机构的追求。最后,服务教育、自愿性教育需求大幅增加。出于对知识的重视和对未来的渴望,我国许多家长或者为孩子报名参加各种课外辅导班、兴趣班、加强班、聘请家教,或者为他们自己事业的发展和职业的需要购买课外书籍、参加网校的学习。这些对于服务教育、自愿性教育的支出近年来不断增加,成为我国居民教育支出的又一重要领域。
面对着迅猛增长的、日益多元化的教育需求,单由政府提供教育“产品”显然既无必要亦无可能。无必要是因为这些教育需求中许多属于私人需求,如精英教育、自愿性教育等;无可能是因为政府财力终归有限,不可能满足所有的教育需求。在这种情况下,由个人、社会、政府根据各类需求的性质分担教育成本便成为一种必然。
科技投资编辑
1.投资主体多元化 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2]
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规律。这个规律引导着市场资源的合理流动,它适用于市场经济的一切投资领域,当然也包括科技投资领域。首先,科技产业领域是社会经济的重要部分。科技产业是社会诸多产业中较为特殊的产业,具有高技术、高投入,高风险、高回报的特征。科技工作者掌握着先进的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对于生产力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科学技术本身具有投资价值,所以科学技术和与之相应的科技产业领域就成了社会经济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市场需求是拉动投资的基本动力。科学技术具有高投入的特点,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大量的社会资金投入,才能促进科学技术不断地创新,更好地发挥第一生产力的作用,这就为社会经济的投资领域开辟了新的投资空间,成为社会经济投资的新领域。第三,追逐并获取高额利润是社会资本投资的基本动因。社会资本流向,始终向产生高额利润的领域倾斜,每时每刻都在寻找着具有投资价值的新的投资领域。科学技术因具有高回报的特性,这就意味着科技产业投资领域蕴涵着较大的增值潜力,使科技产业投资领域对社会资本有着强烈的投资吸引力。我国社会有着较大的社会资金可转化为社会投资资本,据有关部门统计,在我国国内银行的个人存款就高达10万亿元人民币,这些资金只要时机成熟,将有很大一部分会转化为社会资本,投入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而科技产业投资领域将是社会资本的首选投资领域。
2.实现科技投资主体多元化 是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一种国家计划经济下的单一的科技投资体制,这种体制在新中国刚刚建立时,在我国科技事业发展的奠基阶段,在组织大型国防科技项目攻关工作中,曾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不可磨灭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深入发展,这种国有单一的科技投资体制的弊端就暴露出来了。投资主体单一,国家负担过重;条块分割,机构和专业重复,力量分散;缺乏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运行机制,科研机构缺乏活力;投入强度低,导致创新能力弱;同社会经济需求脱节,成果转化难等等,这些表现都为科技投资体制改革提出了现实性的要求。尤其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更增强了加快我国科技投资体制改革的紧迫性。为此,国家把建立我国多元化的科技投资体制作为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先后推出了一系列措施推进科技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工作,如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择优整合现有科技产业;对科研机构实行分类管理,改变国家对科研机构的管理体制;制定成果转化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源参与科技成果转化;肯定科技工作者对成果的劳动价值,承认其作为无形资产的资本价值;鼓励科技人员自办、领办企业;党的十六大召开后又提出并正在努力推进的“三个转变”(即土地资源向土地资本的转变、民间资金向民间资本的转变、人才资源向人才资本的转变)工作等等,这些措施旨在为改变我国单一的科技投资体制而制定的积极的投资政策和创造优良环境的工作。特别是1999年以来,国家部署的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的整体转制,更明确地表明了国家推进科技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改革决心。实现科技投资主体多元化成为我国科技体制改革坚定不移的目标之一。
三、投资性主体是什么?
投资主体是指从事投资活动,具有一定资金来源,享有投资收益的权、责、利三权统一体。投资主体范围的划分就是关于一定投资主体主要投资领域的界定。中国的投资主体有中央政府作为投资主体、个人作为投资主体、企业作为投资主体、地方政府作为投资主体等。 投资主体是三权的统一体:
决策主体:拥有投资决策权。
责任主体:承担政治、法律、社会道德等风险。
利益主体:享受收益权(包括盈利性的收益和非盈利性的收益)
投资主体的实质是经济要素所有权在投资领域的人格化。
四、项目投资主体主要包括?
投资主体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对投资方向、投资数额有决策权,有足够的投资资金来源; 对其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享有所有权和支配权,并能自主地或委托他人进行经营。
在我国主要的投资主体有: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个人、外国投资主体。不同的投资主体有各自的特点,可以是独立的,也可以是互相合作的,构成了多元化的多层次的投资体系。
五、投资主体分类有哪些?
投资主体是跨国公司和跨国银行。
投资主体跨国公司和跨国银行与一般的国内企业相比,生产规模巨大、资金实力雄厚。投资主体2006年《财富)500强之首的美国埃克森美孚公司,营业收人为3 399.38亿美元,投资主体超过一些国家全年的GDP。跨国公司技术先进、投资主体管理手段现代化,投资主体可以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你和转移利润。大型跨国公司和跨国银行往往是西方国家政党的利益团体,投资主体甚至可以影响世界政治、投资主体经济局势。
六、投资方和投资主体的区别?
投资方包括所有投资人,投资主体是投资方投资的对象。
七、投资主体和投资方的区别
投资主体亦称“投资人”、“投资者”,是“投资客体”的对称。投资主体对投资方向、投资数额有决策权; 有足够的投资资金来源; 对其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享有所有权和支配权,并能自主地或委托他人进行经营。
投资方相当于需要负责所有的项目运作流程的,但是不一定要出钱或者出很多钱,可以找人入股的,出资方的话,只是负责出钱入股,不需要去负责流程的运作。
八、个体工商户投资主体是?
个体工商户是以个人或家庭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其投资主体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个人或其家庭。个体工商户在注册登记机关进行注册登记,其注册资金为用于经营活动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个体工商户从事的是个人或家庭经营活动,注册资金是由经营者个人或家庭出资的。因此,个体工商户投资主体是经营者本人或家庭。
九、投资的主体也是销售的主体是什么?
是产品,投资者投资的就是生产销售的产品,通过销售的主体产品,获得市场利润。
十、揭秘:创业投资基金的代销主体是谁?
创业投资基金代销主体揭秘
创业投资基金作为一种非常热门的投资方式,其代销主体备受关注。中国的创业投资基金通常由多个相关机构共同代销,涉及到的代销主体具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代销银行。
首先,基金管理人是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主体,负责基金的募集、投资和管理工作。其代销方式主要通过直接营销和委托销售两种方式。在直接营销中,基金管理人直接面向投资者开展销售活动;而在委托销售中,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合作,在其旗下的分支机构或合作机构进行代销。基金销售机构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从事公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其代销方式以门店销售和在线销售为主。另外,一些大型基金销售机构还会与代销银行合作,通过银行渠道进行代销。
总的来说,创业投资基金的代销主体是一个多元化的体系,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和代销银行。这些主体共同参与,推动了创业投资基金行业的发展,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投资渠道。
感谢您阅读本文,希望能为您解答关于创业投资基金代销主体的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