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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180 2024-09-05 13:31 赋能高科

一、新能源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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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3.

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定义的汽车,且在境内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车。

4.

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加快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 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

二、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近年来,新能源汽车产业蓬勃发展,成为推动可持续发展和低碳经济的重要力量。为了促进新能源汽车市场的发展,各级政府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的补贴政策。然而,由于补贴资金管理不善,导致了一系列问题的出现。为了规范补贴资金的管理,保障补贴政策的有效实施,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一、补贴资金管理的必要性

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解决当前管理存在的问题,确保补贴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现有的补贴资金管理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 资金管理流程不清晰:现行的资金管理流程不够规范和透明,容易引发资金流转问题,导致补贴资金被滥用和浪费。
  2. 资金使用效果难以评估: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办法,很难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准确评估,无法及时改进和调整政策。
  3. 违规行为难以监管:由于管理体系不完善,对违规行为的监管和处罚机制不健全,导致一些企业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补贴资金。

出台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可以解决以上问题,提高补贴政策的执行效果,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资金申请和审批流程:规定补贴资金的申请和审批流程,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权限。
  2. 资金使用和监管: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和监管制度,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3. 资金管理制度和标准: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制度和标准,明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4. 违规行为的处理:建立健全违规行为的处罚机制,对违规企业和个人进行严厉处罚,形成有效的震慑。
  5. 资金使用效果评估:建立评估机制,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政策。

通过以上的措施和措施,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将有效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补贴政策的执行效果。

三、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意义和影响

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和保障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1. 保障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通过明确的管理流程和标准,确保补贴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杜绝滥用和浪费。
  2. 推动产业的健康发展:规范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扶持,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
  3. 加强对违规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建立严格的违规行为处理机制,对违规企业和个人进行严厉处罚,形成有效的震慑。
  4. 提高补贴政策的执行效果:通过资金使用效果的评估和调整,及时改进和完善补贴政策,提高执行效果。

综上所述,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规范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应加强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宣传和执行,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

三、新能源汽车报废回收管理办法?

一是汽车制造企业承担动力电池回收的主体责任,相关企业在动力电池回收各环节履行相应责任,确保动力电池的有效利用和环境保护。

二、汽车厂商应建立满足新能源汽车车主维修需求的维修服务网络,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动力电池维修更换技术信息。

三、汽车生产企业应建立动力电池回收渠道,负责回收新能源汽车使用和报废后产生的废旧动力电池。

鼓励汽车生产企业、电池生产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综合利用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共同搭建、共享废旧动力电池回收渠道。

四是鼓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产业基金,研究探索动力电池残值交易等市场化模式,推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四、新能源汽车管理办法-促进清洁能源汽车发展

随着社会对环保意识的增强,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为了促进清洁能源汽车的发展,我国出台了新能源汽车管理办法,对新能源汽车的生产、销售、补贴等进行了规范。

新能源汽车的定义和分类

根据新能源汽车管理办法,新能源汽车是指使用非石油燃料或者使用混合动力、电力等新型动力装置的汽车。按照动力类型的不同,新能源汽车大致可以分为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新能源汽车的生产和销售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新能源汽车的生产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产业政策和标准,同时需要取得相应的生产资质。对于新能源汽车的销售,也有一定的要求,销售企业需要具备新能源汽车销售资质,也需要满足经销商、售后服务网点等方面的要求。

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和补贴

为了鼓励新能源汽车的推广,管理办法规定了对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给予一定的补贴。这一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新能源汽车的购买成本,促进了新能源汽车的销售和推广。

新能源汽车的技术标准和监管

管理办法还对新能源汽车的技术标准和监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车辆的安全性、能效等方面的要求,同时也对新能源汽车的生产、销售等环节进行了严格的监管,以确保新能源汽车的质量和安全。

通过新能源汽车管理办法的出台,我国能够更好地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提高新能源汽车的市场占有率,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从而为环保事业和气候变化应对做出贡献。

感谢您阅读本文,希望通过本文能更好地了解新能源汽车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并对清洁能源汽车的发展有所帮助。

五、东莞市新能源汽车转充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东莞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保障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23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粤发改能电〔2016〕632)、《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能电〔2016〕691)、《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东府办〔2017〕96号)、《关于印发〈东莞市“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的通知》(东发改〔2017〕492号)等文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充换电设施的规划、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活动;本办法未明确事项,按《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三条加强充电基础设施规划指导,制定实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规划,将充换电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改造等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路网规划等,国土、规划、城管、交通等部门要积极保障充换电设施建设用地,供电部门要积极保障充换电设施配套电网的建设和改造,统筹各方资源,系统科学地构建适度超前、布局合理、高效开放的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

  第四条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换电设施或预留充换电设施安装接口,且建有充换电设施的非固定产权停车位不应低于总停车位的25%。既有住宅小区结合已建停车场和道路停车位积极推进电气化改造,对专用固定停车位按“一表一车位”方式进行配套供电设施增容改造,按不低于总停车位10%的比例逐步改造或加装充换电设施。

  新建的商业服务业建筑、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等场所,原则上按不低于总停车位的25%配建充换电设施或预留充换电设施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和电力容量预留),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已有大型公共机构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20%的比例逐步改造或加装充换电基础设施。城市“三旧”改造项目,要把配建充换

六、新能源车管理办法?

新能源车管理有以下方法可用:

一,驾驶员熟悉驾驶操作规程,如因操作不当,违章驾驶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由驾驶员本人承担,单位概不负责。 

二、车辆属于单位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 

三、未经车辆责任人同意私自出车或擅自交与他人驾驶,所造成的事故,一切后果全部由当事人承担,并视情节,予以严肃处理。 

四、使用者须爱护保管车辆,定期进行保养,由于保养(含充电)不当而影响正常使用者,将追究相关责任。 

七、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一是确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汽车生产企业作为动力蓄电池回收的主体,应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并对外公布,通过售后服务机构、电池租赁企业等回收动力蓄电池,形成回收渠道,也可以与有关企业合作共建、共用回收渠道,提高回收率。汽车生产企业还应落实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相关信息发布等责任要求。同时,梯次利用企业作为梯次利用产品生产者,要承担其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的回收责任,确保规范移交和处置。

二是开展动力蓄电池全生命周期管理。《管理办法》充分体现了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针对动力蓄电池设计、生产、销售、使用、维修、报废、回收、利用等产业链上下游各环节,明确相关企业履行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相应责任,保障动力蓄电池的有效利用和环保处置,构建闭环管理体系。

三是建立动力蓄电池溯源信息系统。以电池编码为信息载体,构建“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实现动力蓄电池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节点可控、责任可究。对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全过程实施信息化管控,是《管理办法》的核心管理措施。《管理办法》对汽车生产、电池生产等企业明确提出溯源管理要求,各相关企业应及时上传相关信息。

四是推动市场机制和回收利用模式创新。《管理办法》重视发挥企业的主导作用,鼓励企业探索新型商业模式,如发起和设立产业基金以及研究动力蓄电池残值交易等,加快形成市场化机制,推动关键技术和装备的产业化应用。同时,支持开展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引导产学研协作,以市场化应用为导向,开展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模式创新。

五是实现资源综合利用效益最大化。为最大化利用退役动力蓄电池剩余价值,《管理办法》鼓励按照先梯次利用后再生利用原则,开展动力蓄电池的再利用。对具备梯次利用价值的,可用于储能、备能等领域;不具备梯次利用价值的,可再生利用提取有价金属。通过对动力蓄电池的多层次、多用途合理利用,提升综合利用水平与经济效益。同时,与已实施的《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等管理政策相衔接,推动产业规范化、规模化发展,实现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

六是明确监督管理措施。《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制定拆卸、包装运输等相关技术标准,构建标准体系,并建立梯次利用电池产品管理制度。同时,各有关管理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合力,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通过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暂停企业强制性认证证书、公开企业履责信息、行业规范条件申报及公告管理等措施对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八、汽车拆解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规范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为,将逐步实现报废机动车拆解的全流程监管;加强了环境保护的要求,严控在拆解环节对环境造成污染;五大总成被允许进入再制造,也将大幅提高报废汽车的回收利用率。

许海东也强调,五大总成被允许进入再制造,并且提出回用件的概念,明确了报废机动车拆解下来的可用零部件的再制造、再使用,利于汽车行业循环发展。尤其是提出将利用视频和现场监控等方式监管报废机动车的拆解,尤其是对回用件的信息化管理,可以有效防止回用件进入不正当渠道,对汽车行业的循环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九、汽车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适应汽车产业改革开放新形势,完善汽车产业投资管理,推动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完善汽车产业投资项目准入标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市场主体投资行为,引导社会资本合理投向。严格控制新增传统燃油汽车产能,积极推动新能源汽车健康有序发展,着力构建智能汽车创新发展体系。

  第三条 坚持使市场在汽车产业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坚持开放合作、公平竞争;坚持谁投资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市场主体在中国境内的汽车投资项目。

  第五条 汽车投资项目分为以下类型:

  (一)汽车整车投资项目按照驱动动力系统分为燃油汽车和纯电动汽车投资项目,包括乘用车和商用车两个产品类别。燃油汽车投资项目是指以发动机提供驱动动力的汽车投资项目(含替代燃料汽车),包括传统燃油汽车、普通混合动力汽车,以及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等投资项目。纯电动汽车投资项目是指以电动机提供驱动动力的汽车投资项目,包括纯电动汽车(含增程式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等投资项目。智能汽车投资项目根据驱动动力系统分别按照燃油汽车或纯电动汽车投资项目管理;

  (二)其他投资项目包括汽车发动机、动力电池、燃料电池和车身总成等汽车零部件,专用汽车、挂车,以及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投资项目。

  第六条 汽车整车和其他投资项目均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实施备案管理。其中,汽车整车投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二章 投资方向

  第七条 优化燃油汽车产能布局,推动产业向产能利用充分、产业基础扎实、配套体系完善、竞争优势明显的省份聚集。汽车产能利用率低的省份和企业应加大资金投入和兼并重组力度,加快技术进步,淘汰落后产能,增强市场竞争力。

  第八条 科学规划新能源汽车产业布局,现有燃油汽车企业应加大研发投入、调整产品结构,发展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等新能源汽车。严格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管理,防范盲目布点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及现有企业纯电动汽车扩能项目,应建设在产业基础好、创新要素全、配套能力强、发展空间大的省份及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推动新增产能向新能源汽车消费需求旺盛和燃油汽车替代潜力较大省份集中。

  第九条 聚焦汽车产业发展重点,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智能汽车、节能汽车及关键零部件,先进制造装备,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技术及装备研发和产业化。主要包括:

  (一)新能源汽车领域重点发展非金属复合材料、高强度轻质合金、高强度钢等轻量化材料的车身、零部件和整车,全功能、高性能的整车控制系统,高效驱动系统、先进车用动力电池和燃料电池产品,车用动力电池等制造、检测技术和专用装备;

  (二)智能汽车领域重点发展复杂环境感知、新型智能终端、车载智能计算平台等关键共性技术,车载传感器、中央处理器、专用芯片、操作系统、无线通讯设备等关键零部件和系统,推动技术研发能力、测试评价能力、军民融合能力、安全保障能力建设;

  (三)节能汽车领域重点发展高效发动机、先进自动变速器和混合动力系统等节能技术和产品;

  (四)动力电池回收利用领域重点发展动力电池高效回收利用技术和专用装备,推动梯级利用、再生利用与处置等能力建设;

  (五)汽车零部件再制造领域重点发展高附加值零部件再制造技术和工艺,推动零部件旧件回收和再制造产品质量控制等能力建设。

  第十条 调整产业组织结构,增强企业竞争能力。通过股权投资、产能合作等方式,推动企业兼并重组和战略合作,联合研发产品,共同组织生产,提升产业集中度。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国有汽车企业与其他各类企业强强联合,组建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汽车企业集团。整合产、学、研、用等领域优势资源,推动汽车产业骨干企业组建产业联盟和产业联合体。推动汽车企业开放零部件供应体系,发挥各自优势,共同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平台化、专业化零部件企业集团。

第三章 燃油汽车整车投资项目

  第十一条 禁止建设以下燃油汽车投资项目(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产品的投资项目除外):

  (一)新建独立燃油汽车企业;

  (二)现有汽车企业跨乘用车、商用车类别建设燃油汽车生产能力;

  (三)现有燃油汽车企业整体搬迁至外省份(列入国家级区域发展规划或不改变企业股权结构的项目除外);

  (四)对行业管理部门特别公示的燃油汽车企业进行投资(企业原有股东投资或将该企业转为非独立法人的投资项目除外)。

  第十二条 现有汽车企业扩大燃油汽车生产能力投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同产品类别(乘用车和商用车)行业平均水平;

  (二)上两个年度新能源汽车产量占比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三)上两个年度研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均高于3%;

  (四)产品具有国际竞争力;

  (五)项目所在省份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同产品类别行业平均水平,且不存在行业管理部门特别公示的同产品类别燃油汽车企业。

  第十三条 燃油乘用车扩能投资项目,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外,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应满足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异地新建扩能投资项目,建设规模应不低于15万辆且企业上年度总产量不低于30万辆。

  第十四条 现有汽车企业建设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生产能力投资项目,可不受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五)项约束。

  第十五条 现有汽车企业兼并其他同产品类别独立汽车企业,并将其转为非独立汽车企业且不增加其原有产能的,可不受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约束。

  第十六条 以下情况扩大燃油汽车生产能力,可不受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五)项约束:

  (一)在不新增汽车企业集团总产能的前提下,集团所属独立汽车企业通过调配内部产能,建设燃油汽车扩能项目;

  (二)在不新增所在省份总产能的前提下,独立汽车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建设燃油汽车扩能项目。

第四章 纯电动汽车整车投资项目

  第十七条 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含现有汽车企业跨乘用车、商用车类别建设纯电动汽车生产能力)所在省份,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同产品类别行业平均水平;

  (二)现有新建独立同产品类别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均已建成且年产量达到建设规模。

  第十八条 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的企业法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建立产品研发机构,拥有专业研发团队,具有纯电动汽车概念设计、系统和结构设计经历和能力;整车控制系统、车用动力电池系统、整车集成和轻量化等方面的研发以及相应的试验验证能力;车身及底盘制造、车用动力电池系统集成、整车装配等方面的研发以及相应的试制能力;研制的产品主要技术指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二)拥有纯电动汽车核心技术发明专利和知识产权,并得到授权或确认;

  (三)产品售后服务保障有力,承诺对项目建成投产后5年内销售的产品质量投保或由相关企业提供担保。保险公司或担保企业近3年年均净资产与担保期内新建企业销售的产品金额相适应。

  第十九条 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企业法人的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股东在项目建成且年产量达到建设规模前,不撤出股本;

  (二)股东对关键零部件具有较强掌控能力,拥有整车控制系统、驱动电机、车用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的知识产权和生产能力;

  (三)主要法人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

  1. 股权占比高于三分之一;

  2. 控股的现有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均已建成,年产量达到建设规模,且不存在违规建设项目;

  3. 自有资金和融资能力能够满足项目建设及运营需要;

  (四)主要法人股东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汽车整车企业为主要法人股东的,其中燃油汽车企业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和新能源汽车产量占比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纯电动汽车企业上年度产量达到建设规模;

  2. 汽车零部件企业为主要法人股东的,上两个年度整车控制系统、驱动电机或车用动力电池的配套装车量累计大于10万套;

  3. 设计研发企业、境外企业等其他市场主体为主要法人股东的,研发且拥有知识产权的纯电动汽车产品,上两个年度累计境内外市场销售并登记注册的数量大于3万辆纯电动乘用车或3000辆纯电动商用车,或上两个年度纯电动汽车产品累计销售额大于30亿元。

  第二十条 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建设内容包括:

  1. 纯电动汽车持续研发能力,在已有研发机构基础上,建立产品信息数据库,提升产品概念设计、试制试装、试验检测和整车运行状态监控等能力,研制的产品主要技术指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2. 建设规模,纯电动乘用车不低于10万辆,纯电动商用车不低于5000辆;

  3. 车身成型、涂装、总装等整车生产工艺和装备,以及车用动力电池系统等关键部件的生产能力和一致性保证能力;

  4. 纯电动汽车产品质量保障、市场销售、售后服务及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体系;

  (二)项目建成投产后,只生产自有注册商标和品牌的纯电动汽车产品。

  第二十一条 现有汽车企业扩大同产品类别纯电动汽车生产能力,燃油汽车企业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纯电动汽车企业上年度纯电动汽车产量达到建设规模;拟生产产品的能耗、续驶里程等主要技术指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第二十二条 现有汽车企业异地新建同产品类别纯电动汽车生产能力,除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一条外,项目的建设规模:乘用车不低于10万辆,商用车不低于5000辆。

第五章 其他投资项目

  第二十三条 新建汽车发动机企业投资项目企业法人应具备较强研发能力,研制的产品主要技术指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新建汽车发动机企业和现有企业新增发动机产品投资项目,发动机产品应满足国家最新汽车排放标准相应要求。

  第二十四条 新建车用动力电池单体/系统企业投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法人已建立车用动力电池产品研发机构,拥有专业研发团队,具有相关研发经历。单体企业应掌握材料等方面核心技术研发和试验验证能力,系统企业应掌握电池管理及热管理系统等方面核心技术研发和试验验证能力;

  (二)拟建设的设施具有较高智能化水平,在厂房布置、生产线设计、智能装备投入、数字化信息管理及生产环境控制、过程控制等方面能够满足智能制造的要求。单体项目生产工序应覆盖电极制备、化成、单体装配等工艺过程,系统项目应具备模组生产、系统装配及测试等能力;

  (三)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应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四)企业法人承担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生产者责任,项目配套建设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体系。

  第二十五条 现有车用动力电池企业扩能项目,除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四条外,企业上两个年度车用动力电池产能利用率均不低于80%。

  第二十六条 新建车用燃料电池电堆/系统投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法人已建立车用燃料电池产品研发机构,拥有专业研发团队,具有相关研发经历。燃料电池电堆企业应具备双极板、膜电极等关键部件核心技术研发和试验验证能力。燃料电池系统企业应具备电堆控制系统等关键部件核心技术研发和试验验证能力;

  (二)燃料电池电堆项目应建设双极板、膜电极等关键部件和电堆组装的生产能力。燃料电池系统项目应建设电堆控制系统等关键部件和电堆系统组装的生产能力;

  (三)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应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第二十七条 车身总成投资项目有关要求:

  (一)新建独立车身总成企业投资项目,企业法人应建立产品研发机构,拥有专业研发团队,具有相关研发经历,具备新材料、新工艺等车身轻量化核心技术研发和试验验证能力;项目应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建设应用碳纤维等非金属复合材料、铝等轻质合金或其他轻量化新材料的车身成型和组装等生产能力;

  (二)禁止新建应用普通钢板等传统材料、采用冲压焊接等传统工艺制造车身的独立车身总成企业投资项目。

  第二十八条 专用汽车和挂车投资项目有关要求:

  (一)新建专用汽车和挂车企业投资项目,企业法人应建立产品研发机构,拥有专业研发团队,具有相关研发经历,具备专用装置的技术研发和试验验证能力;

  (二)禁止新建仓栅车、栏板车、自卸车和普通厢式车等普通运输类专用汽车和普通运输类挂车企业投资项目;

  (三)专用汽车企业不得建设各类汽车底盘和整车生产能力,特种作业车底盘自制自用除外。

  第二十九条 车用动力电池回收、梯级利用、再生利用与处置等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及装备,实现不可利用残余物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条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企业具备相应的旧件回收能力,具有必要的拆解、清洗、制造、装配、质量检测等技术装备,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建立完善的再制造质量控制标准和生产规范,保证再制造产品与原型新品具有同样性能质量。

第六章 项目备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制定并公开汽车投资项目备案服务指南,明确项目备案所需的信息内容以及办理的条件、流程等。

  第三十二条 企业提交的汽车投资项目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法人、股东构成等基本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总投资额、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

  (三)项目符合本规定的说明;

  (四)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声明;

  (五)有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三条 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发现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信息等不正当手段备案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已备案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企业应及时告知备案机关。

  第三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项目申报,申请获得唯一项目代码,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并对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五条 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执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规定,并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将项目信息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三十六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每季度应进行汽车投资项目的统计和分析。对信息不完整的,应要求企业及时补充相关信息;对建设内容与项目信息不符的,应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应依法予以处罚,并将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相关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不定期抽查制度,对不符合规定的汽车投资项目进行公示,列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责令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和企业进行整改。

第七章 协同监管

  第三十八条 各级地方政府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违规为汽车投资项目提供税收、资金、土地等优惠条件。

  第三十九条 对涉及产业安全的新建、兼并重组和股权变更等重大汽车投资项目,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及时进行反垄断审查。涉及外商投资的,还应按规定进行安全审查。

  第四十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与规划、国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金融及行业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协同监管和联合执法机制,提高监管执法效率。

  第四十一条 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监督管理中查实违规的汽车投资项目,由备案机关撤销其备案并抄送相关部门,由规划、国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金融及行业管理等部门进一步处理。对经认定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汽车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对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单位,给予约谈、通报,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在整改到位前暂停备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问责、处理。

第八章 产能监测预警

  第四十三条 汽车产能监测和统计:

  (一)汽车整车和关键零部件企业应将上年度相关产品产量、建成产能、在建产能和规划产能情况,于每年1月底前上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及时掌握本地区相关汽车产品生产情况和产能变化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上年度产量和产能汇总情况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四十四条 汽车产能发布和预警: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建立汽车产能核查和信息发布工作机制,及时发布汽车产能变动信息,加强产能预警,引导企业合理投资,为地方汽车投资项目管理提供服务;

  (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健全本地区汽车产能核查体系,研判产能利用率变动情况,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监督,有效应对和及时化解产能过剩风险,不断提高产能利用水平。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已审批或核准的汽车投资项目变更建设内容、主要股东等事宜,需报原项目审批或核准机关办理。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予以修订。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新能源汽车企业清理规范专项行动前正式受理的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本规定实施前参照原规定研究办理。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十、新能源充电桩项目管理办法?

小区电动车充电桩管理办法1、业主需确保所安充电桩为国家正规产品,具有相应资质。

2、向小区物业公司作出书面申请并承诺风险自行承担。

3、业主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材料在物业公司指定的地点安装。

4、施工必须符合物业公司的相关规定并且由物业公司验收合格后方可送电使用。

5、充电桩必须安装前级开关及电能计量装置,在不充电时断开前级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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