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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犯罪如何看待?

129 2024-06-02 19:00 admin

人工智能犯罪仅能归责于作为保证人的“自然人-法人”责任论。人工智能犯罪中“人心人性”的刑法常识观,应当确认人工智能犯罪的可归责主体,只能是作为算法安全社会关系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二元主体。

为妥当解决人工智能犯罪的归责原理和实践问题,应当在坚守人工智能犯罪“自然人-法人”二元主体模式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刑法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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